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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拍卖诉讼胜败之间

来源:网络 编辑:陈甬沪 时间:2016-03-16 09:49 阅读量:660

导读 :
上海法治报日前报道,艺术品收藏者王先生委托展览公司拍卖藏品,支付了鉴定费、拍卖费等35万元因迟迟没有进展要求退款无果,诉至法院。嘉定区法院判决展览公司返还王先生35万元。 无独有偶,新民晚报近日报道的则是“收藏者要求艺术品有限公司返还服

正文 :

上海法治报日前报道,艺术品收藏者王先生委托展览公司拍卖藏品,支付了鉴定费、拍卖费等35万元因迟迟没有进展要求退款无果,诉至法院。嘉定区法院判决展览公司返还王先生35万元。

无独有偶,新民晚报近日报道的则是“收藏者要求艺术品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诉请被驳回”。同样的藏品“拍卖”纠纷,同样的“返还服务费要求”之争,同样面对没有资质的“拍卖”公司,何以胜诉两重天?

首先,形式要件很重要。收藏品市场发热,引发一些不良企业违规经营,声称可鉴定评估、宣传包装、拍卖服务一条龙,诱惑收藏者。实际上这类公司根本不具鉴定评估资质(实际上,全国没有一家真正专业从事鉴定评估的公司),而其中协议或合同签订又充满陷阱。王先生之胜诉,是展览公司在协议内容上存在重大“过错”,比如“请香港公司鉴定”(未能出具香港公司资质证据),又比如“参加其合作方将于2015年1月在韩国举行一场拍卖会”(又没有兑现),也就是说,展览公司自已“跌进”自己设定的“陷阱”。按照《合同法》 规定,不履行合同确立的“要式行为”,委托方王先生自然有收回支付费用的“权利”。可见,王先生就是凭借“形式要件”,让法院为自己讨回公道。

第二,实质要件更重要。陈先生要求返回服务费诉请之不尽如人意,是因为合同内容的履行过程中,展览公司“依样画瓢”基本没“瑕疵”(大家心知肚明,某类公司虚高估价藏品,以赚取包装宣传服务费之目的)。比如长宁法院查明,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书》 约定服务内容,如今原告物品未能成交而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 另约定了服务费用的支付、双方其他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条款等,被告出示了图录、公司网站截图、拍卖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自己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当然法院注意到,该合同虽然全面细致,但对于被告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规模、效果等并未约定相应标准,所以无法据此认定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陈先生认为被告公司(走过场),却没有依据量化“出工不出力”,所以法院难以采纳。由此,履行与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太关键,同样对“结果”质量的预期更需要事先作判断,分明责任。

第三,认识认知最重要。在法治语境下,社会行为包括经营行为守法最重要,那怕形式上的“守法”。因为判别是与非,对与错,依据的是合同的约定,这种约定就是确认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王先生胜在对约定内容的认识程度,法院正是据此认定展览公司不履约或(走样); 陈先生之败则在于对内容约定的标准认知模糊性。尽管法院认同陈先生一些观点,但“无法据此认定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收藏热拍卖热,稍有市场常识,稍有法律意识的,要有基本判断:认识藏品的价值非在权威口中(关键有人拿出真金白银接盘); 认知拍卖公司对任何“藏品”在拍卖前不收任何费用是惯例; 认同知法、守法、依法才是维权的惟一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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