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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网络 编辑: 时间:2025-06-05 10:30 阅读量:61

导读 :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基因与文化密码,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与学术研究价值。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流失、误用、损毁甚至消亡的困境。以马面裙

正文 :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基因与文化密码,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与学术研究价值。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流失、误用、损毁甚至消亡的困境。以马面裙为例,部分商家未经许可擅自对传统元素进行商业化滥用,既侵害了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该项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与文化生态。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具有流动性和演进性的特征,导致现行法律在适用时面临保护主体难以界定、保护期限无法确定,以及创新成果认定标准模糊等困境。因此,相关部门亟须从理论层面深入剖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属性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适配性,在实践层面探索构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质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从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实现文化传承与权益保障的有机统一。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面临适配性困境。著作权法侧重保护表达形式,而诸如剪纸等传统技艺的核心价值在于传承人的工艺技法与精神内涵,这些要素难以纳入现有法律保护客体范畴。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标准,更是将世代累积的非遗技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如某中药企业将祖传炮制工艺申请专利被驳回,理由是“该工艺在地方志中早有记载”。商标法虽可保护产品标志,但非遗的群体性特征导致商标权归属争议频发,如“沙县小吃”商标被企业垄断使用,引发传统商户集体诉讼,暴露出商标法在公共文化资源保护中的局限性。所以,相关部门需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进行适配性调适,例如,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增设“非遗作品”特别作品类别,构建文化价值评估体系,将技艺传承谱系、社会文化影响等要素融入独创性判定标准,扩大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有关部门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增设“传统知识豁免”条款,准许基于现有技术的适度改良申请专利,将技艺传承历史与社区认可程度纳入创造性审查考量要素。相关部门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设立有关“非遗集体商标”专项规定,确立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同时有关部门可构建商标使用监督审核机制,防止非遗标识遭低俗化利用或过度商业化运作。除了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适配性调整,相关部门还应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专门法律法规,确立非遗知识产权的文化传承权、经济开发权等权益保护制度,明确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与传承发展的关系。唯有如此,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焕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时代活力。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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